原被告双方是内地居民,因工作关系认识并开始恋爱,随后于2018年X月X日在香港尖沙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,双方无生育有儿女。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且匆促,感情基础不牢固。结婚后,经过一...查看详情 >>
原告与被告双方于X年X月认识并开始恋爱,随后于X年X月X日在XX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儿子一名。自X年X月以来,双方因为长期积累的矛盾,长期冷战,相互不理睬,无法正常沟通和交流,双方感...查看详情 >>
原告与被告约于XX年经朋友介绍认识,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,后来分手,但仍然以朋友身份保持联系。被告因需资金周转,多次向原告借钱:(1)XX年X月28日,被告向原告借款XX万元,原...查看详情 >>
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,因原告无法贷款的原因,故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位于中山市XXX的房屋,于X年X月X日与开发商XX发展有限公司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。根据合同约定,首付款为XX,...查看详情 >>
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,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,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,实际共借款X0000元。其中的借款X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条,约定于X年X月X日前还清。期间,被告于X年X月X日...查看详情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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